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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上班,丈夫掙錢離婚怎麽分?

您好,丈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不上班不影響離婚時雙方的財產分割。

對於夫妻* * *在婚姻存續期間的相同財產,我國法律原則上不考慮雙方對財產的貢獻或收入的高低,壹般在離婚時對夫妻* * *相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只要雙方願意協議分割,堅持自願原則,沒有固定比例。按平等原則分割夫妻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如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偽造債務等。離婚期間,另壹方可以在離婚後收回甚至重新分割財產。如果是因為(1)重婚;(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離婚時,無辜的壹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另外,離婚時不能要求對方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壹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民法典》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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