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是指由負責戶籍管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記錄和保留戶籍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它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戶口本是以戶為單位對自然人進行登記並頒發證書的公共證書簿。記錄的項目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是指隨父母在同壹地點生活、學習的外來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從業人員的子女。2012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關於做好義務教育後農民工子女入學考試工作的意見》,對做好義務教育後農民工子女和其他非本地戶籍從業人員入學考試工作提出五點建議。要求是:充分認識並做好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考試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考試的主要原則。因地制宜,制定隨遷子女入學考試具體政策。統籌做好隨遷子女和流入學生的入學考試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的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