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教師如何享受帶薪年假
教師依法享受寒暑假的,不再享受帶薪休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二、年假是什麽?
年假是指給予員工的年假。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規定》還指出,帶薪年休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等相關規定。
對不能休假的補償
有些員工因為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假。為了保障這些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享受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至於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很多人認為應該符合勞動法“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
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