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可以起訴要回彩禮。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沒有同居過,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但不能要求法院不判決離婚。男方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婚前給付彩禮會使自己生活困難,也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起訴要求返還彩禮:1。男女雙方雖已登記結婚,但從未實際同居過;2.支付彩禮的壹方因為婚前支付彩禮而生活困難。所以離婚後,支付彩禮的壹方,只有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起訴返還彩禮。沒有正當理由的,不能起訴返還彩禮。
1.彩禮返還應遵守哪些原則?
除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彩禮返還的限制性規定還遵循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的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壹條規定,“有法可依,無策不成,有策依習”。因此,在認定、範圍、是否返還彩禮、彩禮返還比例等方面應遵循當地風俗習慣。
2.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公正性應該通過雙方的利益平衡來判斷。
二、不返還彩禮的情況
1,已登記結婚同居。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長期同居的,壹般應在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4.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共同生活,收受的彩禮確實已用於共同生活。
5.訂婚期間,訂婚雙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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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