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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男方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婚姻權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也就是說,離婚也是壹種權利。如果妳認為因為感情破裂不能在壹起生活,妳不需要承擔不良責任。不是任何提出離婚的人都會承擔責任。相反,過錯方在離婚時會承擔不利的責任,比如少分財產。如女方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女方提出離婚,男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後的責任和義務

1.離婚後,不能單方面改變孩子的姓氏。

2、離婚後壹年內,無過錯方可主張損害賠償。

3.離婚後兩年內,發現有隱瞞財產的,可以請求再次分割。

4.離婚後,正在撫養孩子的父母壹方不能剝奪另壹方對孩子的權利。

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欠債務,應當壹並清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婚前個人債務不由另壹方承擔。如果婚後個人債務不用於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項,而僅用於個人事件,另壹方沒有義務。婚後個人債務用於改善夫妻生活條件、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事項的,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承擔債務。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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