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76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婚姻家庭適用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嚴格按照離婚協議的規定執行。
夫妻協議離婚後,壹方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六十九條在離婚訴訟中,雙方離婚未果,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及債務清償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判決。
雙方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後,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七十條夫妻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