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文物保護工作。
2.行政法規:《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市、縣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拆除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3.地方性法規:《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5號)第二十五條在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保護設施,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壹般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改變其使用性質的,產權人應當向產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產權轉讓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在轉讓後05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部門規章:《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5.規範性文件:《玉溪市人民* *關於授予玉溪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使部門經濟社會管理職權的通知》(玉[2015]38號)。附:玉溪市人民* *委托高新區行使經濟社會管理職權目錄(項目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