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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別人救了怎麽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法院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後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建議妳去房產交易大廳查壹下交易日期,看看賣房日期是在申請保全之前還是之後。壹般申請保全要交保證金,但是解封保全的房子要提供反擔保,要看對方有沒有交保證金,誰把妳保全的房子放走了,誰賠償妳的損失。如果是因為妳申請的時間問題,也不能怪別人,再想辦法找其他財產線索來實施。訴訟保全又稱訴訟保全。是指法院依據職權,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以保證未來判決生效後順利執行而采取的保護措施。具體措施壹般包括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保全壹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未向當事人(原告)提出申請,但爭議財產可能毀損、滅失或者有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填寫財產保全申請書時應註意的問題有:

(1)需求指定保存的原因,即為什麽保存;(2)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駁回保全請求;(3)要求保全財產的具體位置和數量,否則法院無法強制執行。

被告的反訴是壹種法定的訴訟權利,因此反訴權適用於訴訟中的壹般程序性規定。原告和被告屬於同壹法律地位,屬於當事人,被告也適用反訴中的保全措施和程序。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執行困難或者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實施某種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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