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執行審計業務,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
(二)索取或者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債務;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六)宣傳其吸引業務的能力;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吊銷其註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二條註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執行審計業務,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
(二)索取或者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債務;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六)宣傳其吸引業務的能力;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