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合同;
2、電、水、氣、熱供應合同;
3.贈與合同;
4.貸款合同;
5.擔保合同;
6.租賃合同;
7.融資租賃合同;
8.保理合同;
9.合同;
10,建築工程合同;
11,運輸合同;
12,技術合同;
13,托管合同;
14,倉儲合同;
15,委托合同;
16,物業服務合同;
17,傭金合同;
18,中介合同;
19,合夥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或雙方之間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又稱契約或協議,是平等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是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的協議。只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能對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對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買賣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百零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貨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交付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並且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壹地點,賣方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某地不為人所知的,應當在訂立合同時交付於出賣人的營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