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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尊重和保護人權。立法活動的基本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立法”壹般稱為造法。西方學者對立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中國古代立法的意義和現代立法的意義是不壹樣的。立法通常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壹定的程序,制定或批準反映統治階級意誌,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活動。從狹義上講,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立法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關制定和變更法律的活動,壹種具體的規範性文件。從廣義上講,立法是指從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國家機關制定和變更各種規範性文件的活動。

解釋介於兩者之間,立法是指權利主體制定和變更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壹切活動。

立法要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從中可以想到當代中國立法的原則是法治原則、民主原則和科學原則。立法法治原則要求壹切立法活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符合憲法精神;立法活動必須有法律依據,立法主體、立法權限、立法內容和立法程序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立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立法應當反映廣大人民的意誌和要求,確認和保護人民的利益;要通過法律規定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各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表達意見;立法過程和程序要公開透明,立法過程要堅持群眾路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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