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則是:制定法律的指導思想、基本政策和出發點。
它是統治階級立法意圖和法律意識的總結。法律只有在正確反映統治階級意誌的立法原則指導下制定,才能發揮有效作用。
中國立法的總原則是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原則。
總原則是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原則性和靈活性正確結合的原則,保持法律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原則,民主立法的原則,綱領性法律規範的原則。
這些原則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客觀要求,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精神。
什麽是立法?
立法(創制法律,創制法律):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被授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能和程序創制、批準、修改或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專門活動,是執掌國家權力的階級將其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的活動。
在法律上,立法壹詞有兩種解釋:廣義和狹義。從廣義上講,立法壹般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各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的活動。
狹義的立法僅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立法有以下特點:
現代國家的職能主要包括立法職能、行政職能、司法職能和監督職能,其中立法職能是國家最重要、最根本的職能,是其他職能的基礎和前提。立法是通過立法機關將統治階級或人民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的活動。
立法活動是特定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進行的特殊活動。立法權是國家權力體系中最重要的核心權力,立法只能由具有立法權的特定國家機關進行。立法活動是行使立法權的具體過程和表現形式。
立法者必須運用特殊的技術,即立法技術,來制定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律規則。立法技術的應用不僅影響法律的形式表達,而且直接影響立法效果。
立法的形式和方式多種多樣,包括創設新的法律規範、承認壹些現有的社會規範、修改和補充現有的法律規範、終止壹些法律規範的效力等。
立法的目標是產生普遍的、規範性的、強制性的法律規範,把統治階級或人民的意誌上升為國家的意誌。
立法的目的是通過創設、承認、修改和廢除法律規範,把統治階級或人民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立法是導致國家意誌形成或改變的活動,不產生國家意誌或不改變法律內容的活動不屬於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