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據欺詐的主要行為有: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使用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6.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騙取財物的。
承兌匯票的風險防範
風險防範措施:按照“高效、安全、流動性”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對承兌或貼現申請人的資質、資信和經營狀況進行審查。並按照規定向申請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收取合理的保證金,落實相應的擔保措施。
會計簽發時,應嚴格審查銀行承兌匯票所需資料的完整性。如要求驗收申請人提供驗收申請書、批準書、購銷合同等。櫃臺審核時,仔細審核銀行承兌匯票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實施金融票據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