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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正常到期後沒有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補償問題如下: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並保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合同期滿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協議解除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如果是法律上的解散,需要通知對方,在通知到達對方時解散。法律規定需要註冊的,就要註冊。

綜上所述,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唯壹方式是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方式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拒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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