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因誹謗罪受過行政處罰,並誹謗他人的。
二、網絡罵人案件的立案標準如下:
1.必須存在捏造某些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事實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有損他人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罪;
2.肯定有散布和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傳播,就是在公眾中的傳播,編造、傳播的虛假事實可能完全貶低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對受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事實,但不可能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或者沒有損害他人人格、名譽,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但不壹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受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低某人的人格和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事實多次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