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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哪壹年生效?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指1992年5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壹項公約。

該公約在同年6月在巴西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開放供簽署,世界各國政府首腦出席了該會議。1994 3月21日,公約生效。地球峰會由150多個國家和歐洲經濟體簽署。該公約由序言和26個文本組成,具有法律約束力。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維持在壹個穩定的水平,在這個水平上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的危險幹擾不會發生。根據“* * *相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約》規定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義務不同,履行義務的程序也不同。要求發達國家采取具體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它們根據《公約》承擔的義務。

然而,發展中國家只承擔提供溫室氣體源和匯的國家清單的義務,並制定和實施包含關於溫室氣體源和匯的措施的計劃,而不承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限制和控制義務。《公約》建立了壹個機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使它們能夠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截至2065年6月,該公約有197個締約國。

2065438+2008當地時間4月30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框架下的新壹輪氣候談判在德國波恩開幕。西班牙首相府10月31,2019發布新聞公報說,在智利政府30日宣布放棄主辦定於2019年2月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後,西班牙願意全力配合主辦大會,包括在馬德裏提供壹個會場,以確保大會仍能如期舉行。

法律依據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條本公約及締約方大會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少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的危害,減緩氣候變化,增強生態系統對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確保糧食生產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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