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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投標的規則是什麽?

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關於聯合體投標的主體?

1.聯合體的兩個以上當事人可以是法人或者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它有多種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的聯合體,也可以是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的聯合體,還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聯合體。

2.聯合體的組建只是為了* * *共同投標,增強投標競爭力,彌補自身各方面的不足,提高* * *所承擔項目的可靠性,分散投標風險。並在中標後壹起完成中標項目。它是壹個臨時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如果是註冊成立並長期從事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於我們這裏所說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是各方自願同意的法律行為。是否組成聯合體,由各方自行決定。招標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權強制組成聯合體投標。做這個。

第壹,由於強制聯合的做法與市場經濟相違背,不符合招標平等競爭的原則,

其次,由於強制組成的聯合體壹般被招標人指定為中標人,涉嫌串通投標,對其他投標人不公平。

4.雖然聯合體不是法人組織,但聯合體投標是以投標人的身份進行的,所以組成聯合體的各方都應以* * *的名義投標,而不能以單壹或部分主體的名義投標。聯合體各方需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同樣,聯合體內部的權利、責任、義務的承擔等壹系列問題都是以與聯合體簽訂的協議為基礎的。

對聯合體各方有什麽要求?

1.我國《招標投標法》的基本要求是聯合體各方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這裏所說的“相應的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是指聯合體各方按照簽訂的協議在各自的職責分工範圍內完成招標項目所需的技術、資金、設備、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因此,招標人可以不確定不具備此能力的聯合體為中標人。

2.招標文件壹般對投標人的資格有相關規定,國家也有相關規定。聯合體參與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相應的資質。這裏的“資格”,

壹方面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資質,主要包括《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部門規章(如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的規定。);

另壹方面是指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條件和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條件。即使聯合體投標,對他們的要求也不能降低。

3.聯合體由同壹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資質等級較低的潛在投標人以聯合體的形式與其他資質等級較高的潛在投標人的資質參與投標,避免出現聯合體中標後無法保證工程質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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