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壹般從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來判斷雙方是否戀愛。壹旦確定戀愛,壹般情況下,可能會被認為是贈與,無法返還。
2.如果是借款轉賬,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雙方借款的約定和借款的事實,比如是否有借款協商依據的證據,借了多少錢,多少利息,什麽時候還。
3.表達愛意的轉賬,日常消費支出,無權要求返還。戀愛中,情侶會以紅包的形式給對方特別的錢,比如520,999,1314。上述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善意,這種轉讓形式被視為贈與,無權要求返還。
4.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款應當返還。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的。如果最後雙方分手,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有相關證據證明轉讓的是彩禮,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5.大額錢物的給付應視為附條件贈與,在不能達到結婚條件時應返還。所謂數額較大,需要結合雙方經濟條件和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判斷。比如數額比較大的過戶、購房、購車,壹般認為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也可以撤銷贈與。
壹般來說,戀愛期間的轉賬記錄是可以起訴追回的,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戀愛期間的轉賬能否追回,要看轉賬的性質。如果是借款,可以要求對方歸還。如果是禮物,不能要求對方歸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661條
禮物可以附帶義務。
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