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外,人民法院還應遵循中央的有關政策。
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主要包括:
1.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者法院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如果要快,申請人得提供盡可能多的房產線索。有財產可供執行是執行到位的前提。
2.執行法官在查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將根據被執行財產的性質,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措施,責令被執行人限期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辦的,法院將依法對財產進行處理,包括:扣除保證金、委托評估拍賣動產和不動產等。壹般來說,處理財產的原則是:容易變現的先處理。
3.拘留被執行人壹般是因為被執行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但是,對被執行人的拘留不影響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
4.被執行人被羈押、被擔保後,應該是第三人向法院申請了執行擔保。執行擔保壹般是財產擔保,也不排除保證人的擔保。對於財產擔保,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擔保的財產;有保證人擔保的,法院可以裁定執行保證人的相應財產。
關於法院強制執行的內容:
1.法院作出執行決定時,需要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完成工作和任務,但法院的執行決定不是永久有效的,也是有時限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壹下法院強制執行後多長時間到期。
2.這是壹個訴訟程序的問題,所以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明確規定了法院強制執行後的屆滿問題。民事訴訟法中明確指出,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期限為兩年,壹般從批準執行後六個月起執行完畢。但兩年後強制執行無效。
3.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法院明確規定的法院強制執行期限為兩年。壹般來說,不會拖到兩年後,因為執行要求半年內完成。但特殊情況下,兩年後,可以不再強制執行。壹般情況下,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最長時效的規定,也適用於執行之日。也就是說,強制執行後,如果發生特殊的法律原因,可以中止或中斷。
4.了解了強制執行的期限之後,我們來介紹壹下強制執行開始的日期。壹般來說,法院要宣布執行,會出具法律文書,法律文書的公布日期就是開始執行的日期,也就是說從這個日期起兩年就是整個執行的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