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生產法》屬於行政法規嗎?
《安全生產法》屬於國家法律。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如下:
1.法律: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可以分為基本法和普通法。
2.法律法規:國務院頒布的,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制定的,但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3.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如:《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
《安全生產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並公布,自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2006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產法》對應急救援有哪些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有責任。”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三、什麽是《安全生產法》中的安全設備?
《安全生產法》中的安全設備,是指為保護勞動者安全、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進行救援而安裝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儀器,如礦山使用的自救器、滅火器材以及安全檢測系統、氣體檢測儀、風速儀、氧氣檢測儀、頂板壓力監測儀等各種安全檢測儀器。
安全裝備的質量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關系到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能否及時搶救和減少損失。《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設備安裝後,必須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比如煤礦企業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由於運輸、閑置等原因的影響,可能會使防爆面和某個部件損壞或變形,因此設備不密封,無法達到防爆性能,所以壹般要求企業每月檢查壹次。另外,礦山企業使用的瓦斯檢測儀器,無論是基於光學原理還是催化元件原理,使用時間長了都會有零點漂移,影響應有的精度。但是,如果氣體檢測儀器的精度不準確,就不能正確反映作業環境中的氣體濃度,容易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因此,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定期整改。
以上是收集的關於《安全生產法》是否屬於行政法規的法律知識。《安全生產法》不屬於行政法規。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條例由國務院頒布,法規由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