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條例》修訂的立法思路,司法部法制四局黃_局長表示,在修訂過程中,我們重點把握了以下幾點:壹是完善全鏈條監管,確保糧食流通各環節有序銜接、順暢運行。二是用好兩個手段,壹個是市場手段,壹個是政府調控手段,促進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的結合。三是收緊兩個方面的責任,壹個是政府的監管責任,壹個是糧食經營主體的責任,形成監管部門和市場主體權責明確、各負其責的局面。
糧食收購者和糧食儲存企業不得將下列糧食作為糧食銷售:
(壹)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二)黴變或顏色、氣味異常;
(三)在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達到安全間隔期的;
(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禁止銷售的食品。
法律依據: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2004年5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7號公布根據2013年7月6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經營活動(以下簡稱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第三條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依法從事的食品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