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強協調與合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協作和聯合執法,使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符合公安機關的法定程序,便於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偵查,認為現場扣押的涉案物品價值明顯符合刑事追訴標準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對壹些影響較大的案件,檢察機關也要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獲取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3.加強指導和監督。檢察機關要把監督行政執法機關規範合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為立案監督的新突破點,把“兩法銜接”機制建設作為加強法律監督的重要途徑,加強與相關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溝通聯系,理順工作關系,相互配合,密切配合,不斷推動“兩法銜接”工作深入開展。
4.註重綜合治理。打擊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全面打擊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形成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並重的良好格局。將案件移送、偵查、立案工作納入綜治目標考核管理範圍,采取獎懲結合措施,加強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管,對應當移送而不移送的行政執法機關實行綜治工作“壹票否決”,並對單位主要領導進行問責。同時,完善激勵機制,將移送案件的數量和質量作為評價的重要依據,鼓勵行政執法機關積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然後營造行政執法與刑偵良性互動的氛圍,增強依法打擊各類犯罪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