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從住所地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療的情況除外。“居住”是指公民已經連續居住了壹段合理的時間。居住地就是居住地。法律上,戶口所在地稱為住所地,戶口所在地持續壹年以上的稱為經常居住地。壹年以下的地方當然叫暫住地或者臨時住所。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住院治療的除外。公民從居住地遷出後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原居住地為住所。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被追訴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1)首選暫住證或居住證,以及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必須在有效期內和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這個證據的證明力遠大於後者,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也很高。(2)房屋所有權證,僅次於暫住證和居住證,但房屋所有權證必須是自己的名字或妻子的名字且滿足壹年以上的時限。(3)街道、居委會、社區等出具的證明。這個證據可以在當地居住地開具並加蓋單位公章,證據需要及時與房屋租賃合同確認。(4)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收據等。由出租人簽發,可在房屋租賃時或租賃後向出租人索取。(5)各種繳費憑證,如供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繳費憑證。,這個也要和房屋租賃合同確認。我們知道,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稱為經常居住地。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第七條當事人有經常居住地,遷出後未定居的,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二條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