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諒解書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自願達成和解,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書面意見。
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對於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刑事和解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肇事者)必須認罪。也就是說,需要認罪。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嫌疑人不認罪,是不可能和解的。
2.和解是自願的。壹般來說,被害人的自願是必不可少的,但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願。
3.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有人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實行刑事和解。也有人認為刑事和解只能適用於輕罪案件,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學者認為上述觀點過於保守。刑事和解的範圍可以進壹步擴大。
綜上所述,刑事和解的範圍有以下兩點:
1.從案件的條件來看,可以包括壹些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案件(如壹些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件)和壹些依法可以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對重大案件、累犯以及犯罪情節惡劣、嚴重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數罪並罰案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解決。
2.從適用對象來看,可以是過失犯、初犯,甚至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犯罪者。其中,對於事出有因或者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犯罪嫌疑人壹時氣憤而實施犯罪的案件,具有明顯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如果可能的話,適用和解程序將會在案件處理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88條
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受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