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買賣合同符合壹般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無論名稱是買賣合同、買賣協議還是善意協議,本質上都是房屋買賣合同,與名稱無關。既然是合同,就必須符合法律對買賣合同生效的壹般要求,不能無權處分。
安置房有哪些風險?
1,價格風險。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多是在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下進行轉讓。由於簽訂安置協議到交房間隔時間較長,尤其是價格上漲,交房時的差價可能近千元。賣方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所以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矛盾激化,引發訴訟。
2.“* * *有人”冒險。
通常安置房的“* * *業主”是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 * *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和第六項“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不動產”不能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房屋性質風險。
購買拆遷安置房必須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質。壹般來說,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去開發公司或者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信息和土地性質。如果房屋未建或在建,買受人不僅要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環境變化等不確定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交易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時,應當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不得隱瞞或者虛假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