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如下:
1.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時受理,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將駁回裁定書送達原告;
2.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
3.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5.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在上述文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訴前調解的流程如下:
1.案件獲批後,壹般法院不會立即要求原告支付訴訟費並生成正式的案號,而是分流進入訴前調解程序;
2.進入訴前調解程序後,法院壹般會編訴前名稱或者對關鍵簽名提起訴訟進行統壹管理。法官或調解員會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明確訴求和案件爭議焦點,有些訴前調解還會組織開庭,梳理雙方的事實和證據;
3.適用訴前調解的案件調解時間壹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再延長30日。調解不成,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4.調解成立後,訴前調解程序終結,調解書或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壹方不履行義務,另壹方可以根據調解書或者調解協議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法院首先會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法院將如期開庭,審理此案,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