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在其經營的林地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工程設施建設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1,培育和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
2、儲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
3.集材軌道和牽引軌道;
4、林業科研、試驗和示範基地;
5、野生動物保護、森林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設施;
6、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延伸資料(1)用地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用地書面申請;?
2、項目批準文件
(1)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批復(國家發改委核準);實行審批制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審批和備案確認文件(土地預審意見)。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規劃建設項目需要征用、占用林地的,應當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選址意見書);
(2)其他建設項目,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占用和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法人身份證明;?
4、建設單位與被占用征用林地權屬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和安置補助協議;?
5.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出具的項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報告;
6.填寫林地使用申請表;
7.占用和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
8.其他支持材料:
(1)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二)采礦、采石、采砂、取土項目,應當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準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手續完備的,提供辦理案件的法律文書復印件和足額繳納罰款(金)的文書復印件。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