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法》適用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加強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進壹步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特別是壹些地方對食品安全不重視,導致食品安全監管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執法隊伍,需要檢驗檢測設備,需要資金保障,這些都是地方政府提供的。因此,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這是為了執法。二是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專項評議考核,看下壹級政府是否做好了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同級監管部門是否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義務。三是加強了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政府制定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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