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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和借據的法律效力

借條和收據的法律效力是不壹樣的。借條的目的是確認壹個已經單方面履行的借款合同關系。借錢時必須打借條,不能用收據代替。借據是壹種簡化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後果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應按約定向貸款人歸還借款或物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借據和收據有什麽區別?

1,原因不壹樣。借條主要是借錢產生的;打白條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凡是能用錢償還的債務都可以產生白條。

2.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是借款合同的證據,每張借條背後都是壹份借款合同;借據是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結算結果,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

3.訴訟時效不同。

4.證明力不同。舉證時,借據持有人壹般只需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即可;借據的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借據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提供進壹步的證據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可能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2.借條和欠條有什麽區別?

1.借條和欠條的性質不同,形成的原因也不同。借款主要是借的原因,欠款可能是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造成的。

2、人民法院審查適用法律的合法性不同。

3.未規定還款日時,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不同。借據和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據的期限相同;借條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是有區別的。

3.借條和欠條有法律上的區別嗎?

1,代表的法律關系不同。借條是證明借貸關系,借條是證明債務關系。

2.舉證責任不同。借貸是非常明確的借貸關系,法院不需要具體去查明。當事人只要說明過程,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債務雙方應列舉債務的原因和理由,以及相關事實。

3.效果不壹樣。由於白條和借條形成的原因不同,壹般都是保護白條的。但法院要審查借條的合法性,是否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賭債寫的借條就不受保護。

4.兩者的內容和生效時間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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