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羅馬,“任何人行使自己的權利,對任何人都不違法”(Qui iure suo utitur,numinifacilinliuriam);“任何行使其權利的人不應被視為侵犯任何人”(Neminem laedctm qui Suolureutitur)。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各國民法采納了個人主義立法思想,對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的方式仍然沒有限制。自19世紀末以來,西方民法已經從個人本位發展到團體本位。因此,針對權利人經常損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況,西方民法開始建立權利濫用制度。《德國民法典》第226條規定:“權利的行使不得以傷害他人為目的。”瑞士民法典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明顯濫用權利不受法律保護”。公有制國家的民法典也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的制度。蘇聯民法典(1964)第五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候,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主義公共生活規則和正在建設的社會主義社會道德規範。”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人民和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民法通則》也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壹方面,中國法律鼓勵權利人適當行使權利以滿足其利益;另壹方面,它為權利的行使劃定了界限,禁止權利人超越這些界限侵犯他人和社會的利益。1.學者們對權利濫用的概念持有不同的觀點,主要有“否定說”和“肯定說”。否定論認為權利的濫用是矛盾的,因為權利不能被濫用,而當“權利”被濫用時,又不被法律認可。根據這壹理論,“權利濫用這個詞本身就是壹個矛盾,因為我們行使權利,那麽我們的行為就不能不說是恰當的。如果我們認為是違法的,那壹定是超出了權利的範圍,屬於無權的行為。在權利濫用之初,就同時喪失了權利濫用的性質。”肯定認為,權利人在其權利範圍內,以超越法律許可的方式行使權利,屬於權利濫用。該理論為大陸法系大多數學者所采納,是大陸法系大多數學者對權利濫用概念所持的觀點。並且由於學者們對權利濫用概念的界定標準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學說。第二,濫用權利的概念在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中得到普遍認可。判斷權利濫用有兩個標準:主觀和客觀。主觀論認為,濫用權利是在行使權利、損害他人時的故意。客觀上要以權利行使的客觀結果為標準。只要在行使權利時損害了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就是濫用權利。在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權利濫用應當根據權利是否存在、權利的行使是否損害他人或者社會的利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來認定,即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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