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是指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蓋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林等。
林地是農業用地的壹種,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和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住綠地,以及鐵路、公路和江河溝渠的護路護草林。林地分為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型造林地、跡地、苗圃地六個二級土地類型。
林業用地是專門用於林業生產的土地。其中包括林地、灌木林和疏林地,以及適宜林地和暫時沒有樹木的林地。
林業用地包括:
1,用材林地;
2.防護林帶;
3.薪炭林地;
4.特種林地;
5.經濟林地;
6、竹林等荒山、荒地用林地和適生林;
7.沙質荒地;
8、以礦代地;
9.沒有火燒地等林地;
10,灌木林地;
11,疏林地;
12,林地等。
我國有林地約占土地總面積的27.8%,其中有林地占12.0%,無林地占10.5%,灌木林地占2.9%,疏林地占1.8%,無林地占0。6%.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綜上所述,國家所有合法用於農業的土地,都可以由單位或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樹木和林地,以及依靠森林、樹木和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
樹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開發林地、幼林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