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是國家實現職能的重要手段,對完善國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壹)法律監督是維護國家法制統壹的需要。法律監督有利於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有利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建設。
(2)法律監督是制約權力濫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監督有利於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3)法律監督是完善國家法制的內在要求。法律監督有利於人民行使監督權,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促進法制的逐步完善。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處。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犯罪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