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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機關是

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法律監督是國家實現職能的重要手段,對完善國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壹)法律監督是維護國家法制統壹的需要。法律監督有利於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有利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建設。

(2)法律監督是制約權力濫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監督有利於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3)法律監督是完善國家法制的內在要求。法律監督有利於人民行使監督權,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促進法制的逐步完善。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處。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犯罪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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