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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用血管理主要遵循三個法律法規

臨床用血的管理主要遵循三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衛生部臨床輸血技術規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是為了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八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2月29日通過,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二、臨床輸血技術規範

為在各級醫療機構普及科學合理的用血技術,杜絕血液的浪費和濫用,保證臨床用血的質量和安全,衛生部於2000年6月1日發布了《臨床輸血技術規範》,並根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組織專家制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實施。

三。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於2012年3月1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2年6月7日以衛生部第85號令發布。《辦法》分為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臨床用血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自2065年8月1日起施行。1999 1.5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廢止。

臨床用血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規的意義

壹、獻血量和時間間隔

血站對獻血者壹次采集血液量壹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不得少於六個月。嚴禁血站違規超量、頻繁采集獻血者血液。血液的包裝、儲存和運輸應當符合《血站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血液包裝袋上應當標明:血站名稱及其許可證號;獻血號碼或條形碼;血型;血液品種;血液采集的日期和時間或制備的日期和時間;生效日期和時間;儲存條件。

二、臨床用血的原則

《獻血法》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醫療需要,按照血液成分進行輸血。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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