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凡年滿16周歲,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條例》申領居民身份證。
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大陸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陸定居的臺灣省同胞和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經批準加入中國人民國籍。年滿16周歲的,還應當按照規定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為聚酯薄膜封合的單頁卡。證書采用國際標準尺寸,用彩虹字體印刷。證件正面印有證件名稱和長城圖案,背面印有公民黑白照片和身份證件。
第五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證件有效期、簽發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或者選擇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
第七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擴展數據
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具體程序是:
1.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提交戶口簿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照片尺寸標準與居民身份證相同),繳納證件工本費65438元+00。16周歲以下公民由監護人申請。
2.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提交縣(市)公安局或有設區的公安局審核發放,並負責制證。
3.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證明。
4.已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應當在領取時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