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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期限

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用於交通、水利、能源、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經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可重新申請,期限不超過兩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需要采用格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的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含有與行政許可申請無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申請人依法應當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行政許可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臨時用地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兩年期滿後想繼續使用,就要申請。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臨時土地使用證的辦理流程是:

1.土地使用者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股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築許可證、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制地圖;

3、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權屬來源、宗地面積進行審核;

4、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所有證和土地使用證;

5、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使用登記回執,領取土地使用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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