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第三人的過錯責任是否減輕或者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第三人的過錯責任是否減輕或者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國家賠償責任能否減免取決於以下幾種情況:1。對於危害結果,第三人的過錯是直接原因,違法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是間接原因。壹般是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而負有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不作為,導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應適用用盡救濟原則,即只有在受害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賠償或者不能完全獲得賠償的情況下,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2.對於危害結果,違法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是直接原因,第三人的過錯是間接原因。(1)行政賠償中第三人的過錯。在行政執法中,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必須充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第三人提供的虛假信息不予核實,在第三人被誣陷、偽證、謊報、錯認的情況下作出事實不清的行政行為,明顯違法。因此,不能免除國家的賠償責任。(2)刑事賠償中第三人的過錯。因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刑事錯案主要包括錯誤拘留、錯誤逮捕和錯誤判決。公安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罪行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即使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由於公安機關沒有嚴格把關,拘留了不符合拘留條件的人,國家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對於危害結果,違法的行政人或司法人以及第三人的過錯是直接原因。雖然違法的行政或司法行為以及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對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力”,但行為的性質是不同的。前者是職務侵權,後者是民事侵權。因為私人不能有職務侵權的表象,不能構成共同侵權,只能是責任競合。當責任重疊時,民事主體的責任首先被國家的責任所取代。因為國家沒有追索權,勢必增加國家負擔。在這種情況下,職務侵權主體和民事侵權主體不能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應當區分麥人,分別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上一篇:當代中國法制的基本特征
  • 下一篇:他們都是人。為什麽中西文明差異這麽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