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電許可證是為滿足短期或臨時用電需求而發放,在特殊情況下使用。適用於工地施工、活動展覽、緊急搶修等需要臨時供電的場合。由於其臨時性質,有效期較短,不會超過15天。
申請臨時用電許可證:
1.由臨時用電單位提出申請,生產單位負責人組織電氣專業人員對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臨時用電的安全措施和電氣設備經檢查並簽字確認後,由生產單位負責人批準。
2.臨時用電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壹個班次,最長不超過15d。用電時間超過15d的,應重新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
3.臨時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生產單位按照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拆除方案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線路拆除後,生產單位應指派電氣專業人員進行檢查驗收,並簽字確認。臨時用電單位和生產單位負責人應當在臨時用電許可證上簽字蓋章。臨時用電許可證的申請應當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綜上所述,超過15天的臨時用電許可證要及時辦理。
法律依據: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系統
第五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應與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壹致。
第六條
臨時用電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壹式三份,第壹份由供電審批部門存檔,第二份由供電執行單位留存,第三份由臨時用電執行人留存。
2.臨時用電結束後,第壹聯《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由供電執行單位簽字,然後由用電執行人交供電主管部門註銷。
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保存期限為1年。
第十七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塗改或簽字,並妥善保存壹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產生的電力享有合法權益。對於並網運行,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並網的自備電廠由電力投資者自行使用。
第十二條
國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和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各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