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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工傷賠償?

法律解析: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報告。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的,工傷人員可以自行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鑒定結束後,可以按照鑒定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單位已投工傷保險的,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按標準直接支付。沒有保險的,按照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能解決,可根據《勞動仲裁法》的規定提起仲裁程序。如果妳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除工傷保險支付的費用外,帶薪停工期間的就業補貼和工資由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5)生活不能自理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領取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六級殘疾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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