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世界各國的憲法規定和憲法實踐,憲法實施保障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
1.立法保障制度
(1)立法機關負責保證憲法實施的制度起源於英國。
(2)英國長期堅持“議會至上”的原則,認為議會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機關,是主權機關。因此,議會作為立法機關,應負責確保憲法的實施,不允許其他任何機關推翻議會制定的法律。
(3)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采用這種制度。
2.司法保障體系
(1)司法機關負責保證憲法實施的制度起源於美國。
(2)180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的判決中明確宣布“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解釋憲法是法官的職責”,從而開創了司法審查制度的先河,即開創了普通法院審查國會法律是否違憲的先例。
(3)違憲的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壹般遵循不訴不理的原則,只有在審理案件時,才能附帶審查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如果它被認為違憲,它可以宣布拒絕在這種情況下適用它。
3.專門機構的安全系統
(1)專門機構負責保證憲法實施的制度,起源於1799年法國憲法設立的保護者元老院。
(2)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保證憲法實施是國家最重要的權力。因此,行使這壹權力的機關應當淩駕於普通機關之上,使其能夠以超然的立場解決憲法爭議,以維護憲法的尊嚴。
(3)保證憲法實施的專門機關主要有兩種形式。壹類是憲法法院(如奧地利、西班牙、德國、意大利、俄羅斯等國);二是憲法委員會(法國、韓國等國)。但是,無論哪種專門機構,在專門的編制和專門的職責權限上,都是壹致的。
(4)奧地利規範法學派代表漢斯·凱爾森最早提出設立憲法法院。在他的影響下,奧地利首先建立了憲法法院來監督憲法的實施。
(5)從發展趨勢看,專門機構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制度越來越受到許多國家的重視,並可能成為主導制度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