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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董事有薪酬嗎?

《公司法》中董事拿工資嗎?大家都知道,在公司上班,肯定有工資。這是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但是,公司裏有壹個特殊的職位,就是總監。董事和員工不壹樣。公司法規定董事有壹定的薪酬,但薪酬不壹定是薪酬形式,也可以是股權形式。董事薪酬的形式不固定,可以是工資、股票期權等。但壹般因為不發薪酬容易產生利益沖突,支付給董事的報酬可以抵稅,所以薪酬形式很少。主要是期權之類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具有管理公司事務的實際權力和權限的人。他們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力軍,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和第100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的報酬由公司股東會決定。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三條one hundred and fifty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壹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中關於公司董事報酬的規定,在我國是支付的,但工資的形式有很多種,可以是固定工資,也可以是不固定工資或股權。所以我們需要了解很多關於董事薪酬的知識。導演也有很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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