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各自管轄範圍,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自訴等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已經發生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在大多數情況下,完成這三個程序需要大約六個月的時間。換句話說,從逮捕壹個人到作出判決大約需要六個月的時間。在少數疑難、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中,這個過程會大大拉長。法律之所以設置三個機關(公安、檢察院、法院)分別審查壹個刑事案件,主要是因為刑事案件的後果往往是剝奪人最基本的自由和生命權,所以要特別謹慎,防止錯案。
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3.審判階段(法庭階段)。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於改革和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第十四條
接到案件報告後,應當立即立案審查。對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的民警和部門應當立即辦理,不得拖延。行政案件受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理時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對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