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裏的三個月是壹個固定的期限,不會因為案情的變化而改變。因發現“新的犯罪”(以前被監察機關未掌握的被調查人所犯罪行),羈押期限可以重新計算。
采取留置措施後是否要通知被調查人家屬?
采取留置措施後,被拘留人與外界失去聯系。如果監察機關不告知被拘留人的單位和家屬,他們可能會誤以為被拘留人已經失蹤或死亡,引起不必要的猜測。因此,監察機關應及時通知家屬。
法律信息
《監察法》規定,拘留被調查人後,除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單位和家屬。阻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所在單位和家屬。
上述“妨害偵查”主要是指有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通等可能。通報後,如被調查人已被拘留的消息,
可能導致其他共犯脫逃、自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或者在押人員家屬參與其犯罪,經告知後可能導致轉移、隱匿、銷毀犯罪證據的。因此,
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可以暫不通知單位及其家屬。但是,妨礙調查的情形消除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員的所在單位和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壹條省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並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時,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和中國監察委員會備案。
采取留置措施後,除非妨礙調查,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的單位或者家屬。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監察機關應當保證被拘留人員的飲食和休息,並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拘留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的時間和期限,
訊問筆錄應當由被訊問人閱讀並簽名。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由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請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羈押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羈押期限減為有期徒刑。拘留壹日算管制二日,拘役、有期徒刑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