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經營罪(1)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的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現行行政、經濟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條件下,對國家政策精神要吃透,使其向對社會有益的方向發展,不宜提倡,也不宜急於取締。
(2)主觀上,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對於因不知道違法而從事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本罪只有在犯罪情節要求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而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等方面來認定。
我國對汽油的銷售有嚴格的控制,未經有關主管部門許可,個人和單位不得買賣汽油。倒賣汽油的情形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當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對相關人員或者單位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可按非法經營論處。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