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以查封的財產,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權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而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3.選擇管轄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壹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外國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約定選擇外國法院,但約定選擇仲裁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部分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壹般原則
第二百六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的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三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