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送達有四個適用條件,即:
(1)受送達人拒絕接受法律文書是適用留置送達的首要前提;
(2)邀請相關人員見證;
(三)說明情況,記錄理由;
(四)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在訴訟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二、送達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發貨。這意味著行政機關直接向受送達人送達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是最基本、最常用的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交付。這是指行政機關在受送達人拒絕送達法律文書時,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執法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方式;
3.郵寄送達。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郵寄送達。郵寄時,應註意:
(1)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只能郵寄送達;
(二)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郵寄送達的,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4.通知送達。這是指行政機關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通過公告方式將執法決定的相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壹種特殊送達方式。只有在其他任何交付方式都不行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這種交付方式。壹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公布執法決定的內容。,過了60天就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