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北京,8月17-記者蒲法律援助法三審稿今天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為適應實際需要,法律援助機構自行指定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是現實的做法,應當在法律中得到體現。對此,該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合理配置法律服務資源,為邊遠地區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更多支持。為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三審稿增加了壹條規定:“國家依法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跨區域流動的制度和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和法律援助誌願者向法律服務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流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和法律援助誌願者向法律服務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提供法律援助。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壹步改進法律援助機構的服務方式和內容,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草案三審稿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醒當事人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並告知其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建議,將法律援助與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結合起來,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根據這壹建議,草案三審稿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增加了壹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其他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進行辯護時,應當尊重當事人委托辯護的權利。對此,三審稿增加壹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辯護人時,不得限制或者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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