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籍法的核心是:“輕名,使人知其為浮客,大部分為強家所收,是彌補自保、服務大眾的標誌,被輕減。”也就是說,失籍法從法律上杜絕了地方官員營私舞弊的現象,使失籍的數額和每家每戶承擔的情況公開化;在喪失國籍的法律制度的“輕稅法”中,農民作為政府的分田戶,受到的剝削比作為“豪華戶”要少,應該說高炯的改革在當時抓住了問題的癥結。《喪失國籍法》實施後,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強奸無空間”,也就是說,隱瞞戶口、隱瞞年齡的情況得到了壹定程度的遏制。
喪籍法即輕稅法的實施,是隋朝對個體小生產農業及其家庭手工業的政策保障,保證了政府獲得稅徭役,有效地控制了編戶和百姓。
隋文帝隋文帝實行均田制,整頓戶籍。實行“登記固定樣本”,在第壹個的基礎上確定賬戶數,並在此基礎上編制“固定賬本”收稅。
帝後三年,清理白帶婦女44.3萬人,占164.15000人。高祖下令郡縣讀貌,有假帳者長此以往,也開始互相指正。大有成就,也要分析賬本,各占壹筆賬,以防隱瞞。於是賬戶被打入丁44.3萬,新賬戶164.1萬。"
這些措施防止地方豪強與官僚勾結,徇私舞弊。解放了依賴強人的人口,增加了國家的勞動力,調動了貧苦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掌管國家的納稅人數量大大增加了。
此外,根據宰相高炯的建議,實行了“失籍法”。也就是說,國家制定“確定戶數的標準”,發到各縣。每年正月初五,縣令派人下鄉按標準分戶,作為征收賦稅和義務勞動的依據。由於國家規定的賦稅和強迫勞動的數額低於豪強地主對佃農的剝削,許多原本依附於豪強地主的農民紛紛脫離地主,向政府申報戶籍,納稅服役,成為國戶。
隋文帝在廣泛閱讀的基礎上,接受大臣的建議,實行了丟書立樣的做法。也就是說,規定每年正月初五,由縣長召集李政、鄉長、黨魁定個樣,決定每戶的征收。此後,稅收和征稅由政府根據人口情況決定,因此地方官員很難就此寫文章。
封建國家和地方豪強在人口控制上存在尖銳矛盾。隋政府積極推行“顧全大局”和“失本立樣”的措施,將大量豪紳的戶口納入政府控制,打擊了大地主階級的兼並勢力,加強了中央集權國家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