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要不要付費培訓?
法律上,除下列情形外,公司不得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
員工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只有兩種:
1.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員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服務期內不離職,按約定向大眾支付違約金;
2.在勞動合同中,公司與員工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並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需要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所以,如果妳在試用期內接受培訓,然後辭職,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之壹,不需要補償培訓費用。
綜上所述,試用期無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