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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舊訴訟時效銜接的規定

關於新舊訴訟時效銜接的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都屬於基本法,在效力層次上處於同壹等級。因此,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應為《民法通則》實施後三年。

2.短期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壹年短期訴訟時效屬於訴訟時效章下的壹個條款,但在訴訟時效章中沒有規定。可以認為《民法通則》取消了壹年的短期訴訟時效。因此,《民法通則》實施後,不再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壹年訴訟時效期間。

3.適用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民法通則實施後,仍應優先適用單行民法中關於時效期間的規定。但如果民法通則施行前的單行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其性質與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相同,那麽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民法通則施行後應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4.共同訴訟時效的溯及力。

債權受損害的事實發生在《民法通則》施行前。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已過的,不因民法通則的實施而改變;民法通則實施時未屆滿的,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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