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食品流通秩序,加強食品流通行業管理,規範食品經營行為,保障食品消費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從事食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包括集貿市場、超市、百貨商店、倉儲式會員商店、便利店和食雜店)。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現場制作和銷售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
文章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品流通活動。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和督促市場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市場和經營者應當取得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經營食品的營業執照和其他相關證照,其食品經營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六條
市場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或者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監控。
第七條
市場應當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1)協議準入制度。市場應當與進入市場的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障協議,明確食品經營的安全責任。
鼓勵市場與食品生產基地、食品加工廠“址掛鉤”、“場掛鉤”,建立直供關系。
(2)經銷商管理系統。市場應當建立經銷商管理檔案,如實、動態記錄經銷商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經營產品、信用記錄等基本信息。交易商退出市場後,其檔案至少保存兩年。
禁止偽造經銷商檔案。
(3)領證領票制度。市場應當對進場食品索證索票,依法查驗食品供應商和食品安全的有效證明文件,並留存相關票證文件復印件備查。
(四)購銷臺賬制度。市場應當建立或者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的生產者、產品名稱、進貨時間、產地、規格、質量等級、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應記錄銷售對象、聯系方式、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5)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並記錄在案。
發現本市場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的,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後,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鼓勵市場申請綠色市場認證並使用相應的認證標誌。
禁止冒用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偽造的認證標誌。
第九條
市場現場制作的食品、散裝食品和生鮮食品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汙染源,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鼓勵市場現場生產的食品在消費者的視覺範圍內經營。
市場上的生熟食品應分區域出售,以防止交叉汙染。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巡查制度,對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